《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以下简称“新规定”),已于2019年7月7日起施行。新规定是在2010年10月12日《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以下简称“老规定”)基础上修订而成的。与老规定比较,新规定更加细化、明确、健全了有关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要充分发挥好经济责任审计联席会议制度的作用。
——明确了联席会议的定位、组成单位和工作机构。新规定明确,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当加强对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在同级审计委员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联席会议召集人由审计委员会办公室主任担任;联席会议由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机构编制、审计、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金融监督管理等部门组成;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作为其工作机构,与同级审计机关内设的经济责任审计机构合署办公,办公室主任由同级审计机关的副职领导或者相当职务层次领导担任。而在老规定中,未明确联席会议在同级审计委员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领导关系不是很清晰;也没有确定联席会议召集人由审计委员会办公室主任或审计机关主要领导干部担任,召集人实际由来自不同部门领导干部担任的都有,也有的是由本级党委或政府的负责人担任;机构编制、财政、金融监督管理部门也不在规定的联席会议组成单位之内。
——调整、细化、充实了联席会议及其办公室的职责。新规定明确,联席会议主要负责的事项是:研究拟订有关经济责任审计的制度文件;监督检查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情况;协调解决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出现的问题;推进经济责任审计结果运用;指导下级联席会议的工作;指导和监督部门、单位内部管理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完成审计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而在老规定中,是“研究制定”而不是“研究拟订”有关经济责任审计的政策和制度,实际上作为联席会议,只能是“拟订”而不便“制定”;是交流通报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开展情况,工作力度和效果受限,而做不到像新规定所要求的推进经济责任审计结果运用,指导下级联席会议的工作,指导和监督部门、单位内部管理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完成审计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在老规定中,联席会议办公室职责比较明确细化,其中一项是研究提出年度经济责任审计计划草案,而在新规定中,办公室职责仅简化为一句话,即负责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从新规定相关条款看,研究提出年度经济责任审计项目计划草案,已不再是联席会议及其办公室的职责。
——联席会议有关成员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派人参加开始实施审计、审计结束时的会议。老规定明确,“审计机关应当根据年度经济责任审计计划,组成审计组并实施审计。”新规定将此修改为:“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审计机关应当根据年度经济责任审计计划,组成审计组并实施审计。”也就是,按照新规定,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审计机关是审计实施的主体。延用老规定,开始实施经济责任审计召开会议时,“联席会议有关成员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派人参加” 。在审计结束后召开会议时,新规定也增加了相同的要求。对这项规定,我的理解是:“有关单位”不一定是联席会议所有成员单位;究竟哪个或哪些成员单位,应当根据工作需要确定;有关成员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派人参加,若无工作需要也可以不派人参加。
——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审计机关应当听取联席会议有关成员单位的意见。新规定重申老规定,要求听取联席会议有关成员单位的意见,并且作了拓展和具体化:经济责任审计过程中,“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审计机关应当听取联席会议有关成员单位的意见,及时了解与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有关的考察考核、群众反映、巡视巡察反馈、组织约谈、函询调查、案件查处结果等情况。”这项规定,对审计全面深入地了解情况、有效开展工作、与其他成员单位形成合力、作出恰当结论、更好发挥审计作用等至关重要,必须认真听取并利用好这些意见。
——联席会议其他成员单位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运用审计结果。新规定在审计成果运用方面,同样作了许多扩充,要求联席会议其他成员单位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运用审计结果。具体包括:根据干部管理权限,将审计结果以及整改情况作为考核、任免、奖惩被审计领导干部的重要参考;对审计发现的问题作出进一步处理;加强审计发现问题整改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审计发现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和提出的审计建议及时进行研究,将其作为采取有关措施、完善有关制度规定的重要参考。联席会议其他成员单位应当以适当方式及时将审计结果运用情况反馈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审计机关。党中央另有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贯彻这项规定,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各负其责、协同配合,对推动审计发现问题整改、促进领导干部履职尽责和规范行使权力、深化改革完善政策和加强制度建设等,都会起到巨大的作用。
——要充分发挥好经济责任审计联席会议制度的作用。审计机关承担的审计业务种类很多,唯独经济责任审计建立有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这是由这项工作的特殊性决定的,也为这项工作的顺利有效开展提供了重要的制度保障。在审计委员会的领导下,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要发挥各自优势,相互密切配合,认真履行新规定赋予的各项职责,努力完成新规定明确定的工作要求,充分发挥好经济责任审计联席会议制度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