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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广东药科大学财务收支审计办法(试行)》的通知 (广药大〔2023〕72号)

发布者: [发表时间]:2024-04-24 [来源]: [浏览次数]:

广东药科大学财务收支审计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财务收支审计工作,保证审计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中国内部审计准则》《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广东省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以及《广东省教育系统财务收支审计办法》,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财务收支审计,是指学校内部审计机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学校及所属单位各项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以及财产物资管理、使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进行的监督和评价。

第三条 财务收支审计的目的,是促进学校及下属单位遵守国家财经法规,加强资金和财产物资的管理,提高其使用效益,保障各项事业的持续、健康发展。

第四条 财务收支审计的主要内容包括对财务管理制度、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票据管理等方面的审计,还包括对收入、支出、资产、负债、净资产以及财务决算的审计。

第五条 财务管理制度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财务管理体制、财务机构的设置、财会人员的配备是否符合国家和上级主管部门的规定并适应本单位业务的需要;

(二)财务管理的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建立健全并行之有效; 各类经济业务是否有明确的审批权限规定;财务处理流程是否清晰、明了;

(三)会计核算方法和会计科目运用是否符合会计法规和制度的规定。

第六条 会计凭证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记账凭证的附件是否完整,审批手续是否齐全;

(二)原始凭证的来源是否合法,内容是否真实、完整;

(三)会计分录是否正确,摘要是否清晰、明了,凭证填写格式是否符合规定要求;

(四)会计凭证的审核、传递、归档是否符合规定要求。

第七条 会计账簿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账簿设置是否完整、全面;

(二)账簿反映的内容是否真实、完整、准确,记录是否及时、清晰,是否采用正确的更正方法;

(三)账簿反映的经济业务是否与记账凭证相符。

第八条 财务报告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年度决算和财务报告编制的原则、方法、程序和时限是否符合会计制度、财务制度的规定和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

(二)年度决算和财务报告的内容是否完整,填列的数字是否真实,与相关账户余额或发生额是否一致;各项勾稽关系是否正确;

(三)财务报告是否真实准确地反映了本单位的年度财务状况;报表附注是否按相关规定要求披露有关事项;

(四)财务分析的各项指标能否恰当地反映本单位的财务状况和事业发展情况,包括经费自给率、预算收支完成率、人员支出与公用支出分别占事业支出的比率、资产负债率、生均支出增减率以及其他财务指标等是否真实、准确,根据本单位的业务特点增加的财务绩效分析指标是否恰当、有效。

第九条 票据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是否按照规定设置票据专管员,建立票据台账,做好票据的保管和序时登记工作。票据是否按照顺序号使用,是否存在拆本使用情况,废旧票据管理是否符合规定。票据是否有单独的保险柜等设备保管,并做到人走柜锁;

(二)财政票据、发票等各类票据的申领、启用、核销、销毁手续是否符合规定;

(三)是否存在违反规定转让、出借、代开、买卖财政票据、发票等情况,是否擅自扩大票据适用范围。

第十条 财务收入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各项收入是否实行统一管理、统一核算;

(二)各项收入是否及时足额到位,有无隐瞒、截留、挪用、拖欠等问题或设置“账外账”、“小金库”等行为;

(三)各项收费的项目、标准、范围是否符合国家规定并报经有关部门批准,会计处理是否合法、合规,有无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等乱收费行为;

(四)在事业收入中,是否按照国家规定将应当上缴的资金及时足额上缴;

(五)各项收入的会计核算和资金管理是否符合相关会计制度、财务制度的规定。

第十一条 财务支出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各项支出等支出是否按计划执行,有无超计划开支、虚列支出和代领代报等问题;

(二)各项支出是否严格执行国家和上级主管部门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有无虚报虚列、违反规定发放钱物和其他违纪违规问题;

(三)专项资金是否专款专用,会计核算是否合规;

(四)各项支出的会计核算是否符合相关会计制度、财务制度的规定,有无会计信息失真等问题;

(五)各项支出所取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如何,有无损失浪费等问题。

第十二条 资产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货币资金和有价证券的管理和使用是否符合规定;银行开户是否合法、合规,有无出租、出借或转让银行账户、公款私存等问题,各银行账户是否核算规定的内容;长期投资和短期投资的取得和转让是否合法、合规,有无违纪违规、内部监控不到位和不安全等问题;

(二)对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预付账款等是否及时清理结算,有无长期挂账等问题,对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收款项或无法完成的预付款项是否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按规定程序批准后核销;

(三)存货及固定资产的购置有无计划和审批手续,验收、领用、保管、报废、调出、租用、变卖等是否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并报有关部门审批、备案,有无流失等问题,会计核算是否符合规定;对存货和固定资产是否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清查盘点,做到账账、账卡、账实相符,盘盈、盘亏是否及时处理;固定资产是否按规定及时、足额计提折旧;

(四)在建工程是否履行规定的报批程序,是否按规定进行招投标,是否签订合同,是否按合同要求执行等;

(五)无形资产的管理是否符合规定,转让无形资产是否按规定进行资产评估,收入的会计处理是否合法、合规;

(六)对外投资是否按规定报上级主管部门和有关管理部门批准或备案,以实物或无形资产对外投资是否按规定进行资产评估,收益处理是否合法、合规。

第十三条 负债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负债的形成、存在是否真实、合法、完整,有无随意改变负债的确认或计价方法的行为;各项负债的分类是否合理、合规,管理与核算是否合法、合规;

(二)对各项负债是否及时处理,是否按照规定办理结算,并在规定期限内归还或上缴应缴款项;

(三)举债是否控制在一定的规模内,学校有无偿还贷款的资金来源和能力,在无潜在的财务危机;

(四)有无或有负债,是否存在未决诉讼案或有关事项。

第十四条 经营收支结余及其分配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各项结余的分类是否合理,经营收支结余是否单独反映,会计核算是否符合相关会计制度、财务制度的规定;

(二)结余分配是否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有无多提或少提职工福利基金等问题;

(三)各项基金的设置、分类是否符合规定,是否按规定用途使用,有无挤占、挪用、虚列的行为,基金的计入、提取比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是否足额到位,会计核算是否符合规定,基金使用的效益如何。

第十五条 财务决算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年度决算和财务报告编制的原则、方法、程序和时限是否符合会计制度、财务制度的规定和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

(二)年度决算和财务报告的内容是否完整,填列的数字是否真实,与相关账户余额或发生额是否一致;各项勾稽关系是否正确;

(三)财务情况说明书是否真实准确地反映了本单位的年度财务状况;报表附注是否按相关规定要求披露有关事项;

(四)财务分析的各项指标能否恰当地反映本单位的财务状况和事业发展情况,包括经费自给率、预算收支完成率、人员支出与公用支出分别占事业支出的比率、资产负债率、生均支出增减率以及其他财务指标等是否真实、准确,根据部门或单位的业务特点增加的财务绩效分析指标是否恰当、有效。

第十六条 上级审计机构和本单位认为需要审计的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学校审计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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