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药科大学建设工程项目审计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建设工程项目的审计监督,规范审计行为,提高审计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审计署令第 11 号)、《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教育部令第 47 号)、《广东省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粤府令第 259 号)、《审计署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规范投资审计工作的意见》(审投发〔2017〕30 号)《第3201号内部审计实务指南——建设项目审计》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建设工程项目,是指学校利用各类资金来源所建设的基建工程项目(包括新建、扩建、改建)和修缮工程项目。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项目审计,是指审计部和内部审计人员依法独立对学校及所属单位建设工程项目建设与管理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等进行监督、评价和建议活动。
第三条 建设工程项目审计目的是促进学校完善内部控制,落实管理责任,保障项目建设质量、工期、成本等建设目标顺利实现,维护学校合法权益,提高投资绩效,提升风险防范能力。
第四条 对建设项目开展审计,要广泛联系学校内外与建设项目相关的各参建单位和参建人员,充分掌握建设市场动态情况,全面了解建设项目人员、物资、环境等资源情况和土地、交通、气候等建设条件,对建设过程中发生的管理行为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作出客观评价。
第五条 学校内部与工程建设相关的机构和个人应当依法依规接受内部审计监督,督促与工程建设业务直接相关的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和个人,配合审计部开展审计工作,认真落实审计意见,按照审计部要求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并对资料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六条 审计部和内部审计人员应当树立依法审计意识,坚持在法定职责权限范围内开展建设工程项目审计工作,依法依规确定审计对象和审计范围,严格规范建设工程项目各项审计行为,不得参与各类与审计法定职责无关的、可能影响依法独立进行审计监督的议事协调机构或工作,不得参与工程项目建设决策和审批、征地拆迁、工程招标、物资采购、质量评价、工程结算等管理活动。
第七条 建设工程项目审计人员应严格遵守审计廉政纪律、保密纪律、工作纪律,坚守审计职业道德,不得利用审计职权、个人影响谋取私利。
第八条 学校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向社会购买审计服务,加强全过程监管和业务复核,建立科学的考评机制,有效提高审计质量,防范廉政风险。
第九条 审计部履行建设工程项目审计监督职责所需经费,应当列入学校预算予以保证。
第二章 审计计划
第十条 学校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上级审计机关、主管部门的工作安排,以及学校要求,按照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突出重点、量力而行、确保质量的原则,统筹制定建设工程项目审计计划;围绕重大项目审批、工程招投标、物资采购、工程结算、资金管理等关键环节,合理确定审计重点。
第十一条 学校开展建设工程项目审计,根据重要性和成本效益原则,结合实际情况和内部审计资源情况,既可以对建设工程项目各阶段或环节的业务和管理活动开展全面审计监督,也可以对建设工程项目部分阶段或部分环节的业务和管理活动开展专项审计监督。
对重大建设工程项目,学校可以采取全过程跟踪审计方式对各项具体建设活动过程进行审计。
已由国家审计机关、财政部门或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审计的建设工程项目,学校可有效利用其审计结果,原则上不重复安排审计。
第三章 审计内容
第十二条 建设工程项目投资立项阶段、勘察设计阶段、施工准备阶段、施工过程阶段、竣工阶段等各阶段业务和管理活动重点审计以下内容:
(一)对项目立项决策、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方案设计、初步设计及概算、设计图审查等工程前期建设程序和报批报建情况进行审计;
(二)对项目招标采购管理、合同签订、合同履行、合同变更等情况进行审计;
(三)对项目工程造价管理、设计变更、施工签证、隐蔽工程、工程进度管理、施工质量管理、安全管理、竣工验收、竣工决算和项目资料管理等方面的内控及管理情况进行审计;
(四)对项目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审计;
(五)对项目建设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等情况进行审计;
(六)各项费用开支的合规合理性进行审计;
(七)其他需要重点审计的内容。
具体审计内容应结合建设工程项目的性质特点、规模大小、重要程度和风险高低等确定。
第十三条 投资绩效审计的主要内容
学校依据有关社会、经济、技术、环境等指标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结合建设工程项目的实际情况,对建设工程项目的经济性、效率性和效果性进行检查和评价。投资绩效审计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经济性,包括项目立项、招标、设计、施工等各环节的质量、投入和项目造价控制情况;
(二)效率性,包括项目立项、招投标、设计、施工等各环节的管理政策、原则、制度、措施、组织结构、资金利用及其执行情况;
(三)效果性,包括项目的预期目标、经济效益、社会效益以及环境保护设施与工程建设的同步性、有效性。
学校可采用专项审计方式对建设工程项目进行绩效审计,出具审计报告,也可采用在对建设工程项目进行全面审计和专项审计过程中同时进行相应的绩效审计。
第十四条 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机构的合同控制、资金控制、进度控制、质量控制、安全控制等各项内部控制体系设计和运行的有效性,以及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机构的内部控制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与沟通、内部监督等活动是否规范、有效;
(二)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机构对工期、质量、安全、成本、环境等各类风险进行识别和控制的有效性,对项目在各个阶段面临设计及施工技术、自然环境、政治经济以及社会、合同管理等主要风险的应对方案和风险管理手段、防范措施等是否规范、有效。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五条 审计中发现有下列违反财经法纪和损害学校利益情形的,应当在审计法定职权范围内进行处理;对不属于审计法定职权范围和情节严重的向有关部门、单位提出处理、处罚的意见和建议;构成犯罪的,提出移送纪检、监察和司法部门处理的建议。
(一)建设工程项目资金来源不符合有关规定、资金不落实或年度投资未按规定到位的;
(二)应招标而未招标或将工程项目分拆发包规避招标以及不按规定进行招标的;
(三)不按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订立合同,或擅自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另行订立协议的;
(四)擅自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筑装饰和设备购置标准以及建设计划外工程的;
(五)设计变更、现场签证未经法定程序审批的,现场签证资料不实的;
(六)工程结算审核手续不齐备擅自办理结算以及工程结算高估冒算或重复结算的;
(七)超付工程进度款;虚报投资完成、虚列建设成本、隐匿结余资金;转移、挪用建设工程项目资金的;
(八)有贪污受贿、收取回扣或严重失职、渎职等造成重大损失浪费等违法违纪行为的;
(九)拒不纠正审计发现问题,或对整改不力、屡审屡犯情形的;
(十)违反国家规定或者本单位内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 审计部依法独立行使工程项目审计监督职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和打击报复。内部审计人员因履行职责受到威胁、恐吓、打击、报复、陷害的,学校应当及时采取保护措施,并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审计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