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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广东药科大学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试行)》的通知(广药大〔2020〕137号)

发布者: [发表时间]:2020-12-04 [来源]: [浏览次数]:

广

广药大〔2020137








关于印发《广东药科大学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试行)》的通知

校内各单位:


《广东药科大学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试行)》经学校2020年第28次校长办公会和第三十五次党委常委会审议通过,现在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东药科大学

                                          20201230


广东药科大学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对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统筹和有关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进一步规范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根据《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事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中央五部委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教育部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广东省教育系统有关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学校建立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在党委审计委员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三条 联席会议的组成部门为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财务、资产等部门,上述部门主要负责人为联席会议组成人员。根据工作需要,可以适当增加组成部门,必要时可邀请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参加联席会议。召集人由审计委员会办公室主任担任。

第四条 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审计处,负责联席会议日常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主任由审计处负责人担任,办公室人员由审计处等部门有关人员组成。 

第五条 联席会议的主要职责:

(一)研究拟定有关经济责任审计的制度;

(二)监督检查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情况;

(三)协调解决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四)推进经济责任审计结果运用;

(五)完成党委审计委员会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六条 组织人事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提出年度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计划安排;

(二)向审计部门出具审计委托书;

(三)向审计部门提供被审计领导干部的有关情况;

(四)参加所委托被审计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进点会;

(五)将审计结果和审计整改情况,纳入被审计单位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或专题组织生活会)的内容,作为部门评优评先、领导班子成员述责述廉、年度考核、任职考核的重要依据。将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归入领导干部个人档案。

第七条 纪检监察部门的职责:

(一)向审计部门提供所掌握的被审计领导干部的有关情况;

(二)调查处理审计移送的违法违纪问题线索,对违反党纪政纪的领导干部作出处理意见和建议;

(三)按照有关规定向联席会议通报审计移送违法违纪问题线索调查处理的情况;

(四)将审计结果以及整改情况,纳入被审计单位领导班子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的内容。

第八条 审计部门的职责:

(一)根据组织或人事部门提出的经济责任审计计划,编制年度经济责任审计项目计划,提交党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经党委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后纳入年度审计工作计划;

(二)接受组织或人事部门书面委托,实施经济责任审计;

(三)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委托社会审计机构开展经济责任审计,并且对其审计质量进行监督;

(四)向组织或人事部门提交审计报告并向联席会议通报审计情况;

(五)对审计中发现的违法违纪问题线索,移交纪检监察部门作进一步调查核实。

第九条 财务部门的职责:

(一)向审计部门提供审计所需要的财务相关资料;

(二)通报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单位财务管理的有关情况。

第十条 资产管理部门的职责:

(一)向审计部门提供审计所需要的资产相关资料;

(二)通报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单位资产管理的有关情况。

 第十一条 联席会议的议事规程

(一)联席会议实行例会制度,根据经济责任审计情况不定期召开;

(二)联席会议召开的时间、议题由联席会议办公室征求成员单位意见后提出,由召集人确定;

(三)联席会议要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

(四)若联席会议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正在接受学校的经济责任审计,应回避联席会议有关议题;

(五)联席会议审议通过的经济责任审计重要事项,应当向党委审计委员会报告;

(六)与会人员对联席会议所涉及的事项和文件负有保密责任。

第十二条 本制度由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