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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广东药科大学内部审计工作规定(修订)》的通知(广药大〔2020〕134号)

发布者: [发表时间]:2020-12-25 [来源]: [浏览次数]:

广

广药大〔2020134







关于印发《广东药科大学内部审计工作规定(修订)》的通知

校内各单位:

《广东药科大学内部审计工作规定(修订)》经学校2020年第28次校长办公会和第三十五次党委常委会审议通过,现在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东药科大学

                                       2020年1222


广东药科大学内部审计工作规定(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为加学校内部审计工作,提升内部审计工作质量,充分发挥内部审计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广东省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校内部审计是学校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指对学校及所属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等实施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和建议,以促进学校完善治理、实现目标的活动。

   第三学校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本规定和内部审计职业规范,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积极创造条件,支持内部审计工作的开展。

第二章 组织和领导

第四条 学校设立党委审计委员会,作为党委决策议事协调机构,全面领导学校审计工作,并就其中重大事项提请党委常委会审议。党委审计委员会定期召开全体会议,为审计工作提供有力指导。

党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审计处。

第五条 党委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对审计工作的部署要求,落实教育部和广东省内部审计政策规定,领导和部署学校审计工作;

(二)定期听取学校审计工作汇报和重要专项审计情况报告,并作出指示和指导;

(三)研究制定学校审计改革方案、政策及重要审计规章制度;

(四)审定学校审计工作规划和年度审计计划;

(五)研究和审议学校年度经济责任审计计划及相关重要事项;

(六)拟定审计发现违法违规事项处理、问题线索移交,整体推进、督促落实审计整改及审计结果的运用;

(七)研究提出加强审计队伍建设意见;

(八)审议决策学校审计监督其他重要事项。

第三章 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

第六条 学校设置独立的内部审计机构审计处,履行内部审计职责。

第七条 审计处在学校党委审计委员会、学校主要负责人的直接领导下开展审计工作,向其负责并报告工作。同时接受国家审计机关和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内部审计机构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八条 专职审计人员编制纳入学校事业编制给予保障。学校合理配备具有审计、财务、经济、法律、管理、工程、信息技术等专业知识的审计人员,并支持和保障审计人员通过多种途径接受继续教育培训,提高职业胜任能力。

审计处负责人应具备审计、财务、经济、法律、管理等专业背景或工作经历。

第九条 审计处和审计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应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本规定和内部审计职业规范,忠于职守,做到独立、客观、公正、保密。

第十条 审计处和审计人员不得参与可能影响独立、客观履行审计职责的工作,不得参与被审计单位业务活动的决策和执行。

第十一条 学校根据审计工作特点,完善审计人员考核评价制度和职员职称评聘制度,保障审计人员享有相应的晋升、交流、任职、薪酬及相关待遇。

第十二条 学校保障审计处履行职责所需经费。

第十三条 学校保障审计处和审计人员依法依规独立履行职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和打击报复。

第十四条 除涉密事项外,审计处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向社会中介机构购买审计服务,对中介机构开展的受托业务进行指导、监督、检查和评价,并对采用的审计结果负责。

第十五条 学校对认真履职、成绩显著的审计人员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四章 职责权限和程序

第十六条 审计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学校要求,对学校及所属单位下列事项进行审计:

(一)贯彻落实国家重大政策措施及学校党委、行政重大决策部署情况;

(二)发展规划、战略决策、重大措施以及年度目标任务执行情况;

(三)预算管理和财政财务收支情况;

(四)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情况;

(五)内部控制及风险管理情况;

(六)资金、资产、资源的管理和效益情况;

(七)主要经济活动的管理和效益情况;

(八)学校管理的领导人员履行经济责任情况;

(九)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环境保护责任履行情况;

(十)外设机构经济活动情况;

(十一)协助学校党委审计委员会、主要负责人督促落实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工作;

(十二)国家有关规定和学校要求办理的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 审计处在履行审计职责时,具有下列权限:

(一)要求被审计单位按时报送审计需要的有关资料、相关电子数据,以及必要的计算机技术文档;

(二)参加或列席学校有关会议,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三)参与研究学校有关规章制度,提出制定内部审计规章制度的建议;

(四)检查有关财政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的资料、文件和现场勘察实物;

(五)检查有关计算机系统及其电子数据和资料;

(六)就审计事项中的有关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开展调查和询问,取得相关证明材料;

(七)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规、严重损失浪费行为及时向学校党委审计委员会、学校主要负责人报告,经同意作出 临时制止决定;

(八)对可能被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经学校党委审计委员会、学校主要负责人批准,有权予以暂时封存;

(九)提出纠正、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的意见和改进管理、提高绩效的建议;

(十)对违法违规和造成损失浪费的被审计单位和人员,向学校提出追究责任的建议;

(十一)对严格遵守财经法规、管理规范有效、经济效益显著、贡献突出的被审计单位和个人,向学校提出表彰建议。

第十八条 审计处应当结合学校实际,科学编制内部审计工作规划,按照内部审计全覆盖的要求,每5年至少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审计一次。

第十九条 学校内部审计的实施程序及管理,依照审计法律法规、内部审计职业规范和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参照党和国家、教育部及广东省经济责任审计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审计结果运用

第二十一条 学校建立健全审计发现问题整改机制,完善审计整改结果报告制度、审计整改情况跟踪检查制度、审计整改约谈制度。被审计单位主要负责人为审计整改第一责任人。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和提出的建议,被审计单位应及时整改,并将整改结果书面报告审计处。

  第二十二条 学校将审计结果和审计整改情况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第二十三条 学校对审计发现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及时分析研究,制定和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措施。

  第二十四条 学校加强内部审计、纪检监察、校内巡察、组织人事、民主监督等内部监督力量的协作配合,建立信息共享、结果共用、重要事项共同实施、问题整改及追责问责共同落实等工作机制。

第二十五条 学校将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作为党委巡察、预算安排、单位考核、干部管理、人事任免和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六条 审计处在对所属单位开展审计时,应当有效利用所属单位内部审计力量和成果。对所属单位内部审计发现且已经纠正的问题不再在审计报告中反映。

第二十七条 对发现的重大违纪违法问题线索,审计处在向学校党委审计委员会、学校主要负责人报告的同时,应及时向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内部审计机构报告,并依法依规及时移送学校纪检监察部门。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八条 被审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学校党委审计委员会、学校主要负责人责令改正,学校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理:

(一)拒绝接受或者不配合审计工作的;

(二)拒绝、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资 料不真实、不完整的;

(三)拒不纠正审计发现问题的;

(四)整改不力、屡审屡犯的;

(五)违反国家规定和学校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九条 审计处和审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学校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玩忽职守、不认真履行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隐瞒审计查出的问题或者提供虚假审计报告的;

(三)泄露国家机密或者商业秘密的;

(四)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五)违反国家规定或者学校相关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条 审计人员因履行职责受到打击、报复、陷害的,学校党委审计委员会、学校主要负责人应及时采取保护措施,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 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原《广东药科大学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广药大〔2017〕52 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