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学校制度 >> 审计制度 >> 正文

关于印发《广东药科大学有关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的通知(广药大〔2017〕51号 )

发布者: [发表时间]:2018-11-23 [来源]:审计处 [浏览次数]:

广

广药大〔201751

 

关于印发《广东药科大学有关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校区,附属第一医院,各学院,部、馆、处、室,直属单位:
     
《广东药科大学有关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经广东药科大学2017年校长办公会第7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东药科大学
                                                       2017
59

广东药科大学有关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校有关负责人的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广东省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试行)》、《广东省教育系统有关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办法》,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有关负责人,是指学校的财务、资产管理、基本建设、后勤(含实体)、二级学院(所、中心)、校办产业及直属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财务一支笔,以及学校认为需要审计的其他人员。
       
第三条 有关负责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由组织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安排委托经济责任审计项目。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经济责任审计是指学校审计处对本规定第二条、第三条所列人员在任职期间、任职期满或因工作调动、离退休、辞职、免职、撤职等原因在离开现职岗位前在管理职责与职权范围内履行经济责任的情况依法进行的审计。
       
第五条 本规定所指的经济责任,是指有关负责人在任职期内对所在单位财经管理工作和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以及有关经济活动中应负有的责任,包括领导责任、主管责任和直接责任。
       
第六条 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按审计实施时间可分为三种类型:任期届中、任期届满或离任经济责任审计。
       1.
届中经济责任审计是指对相关负责人在任职期中的经济责任审计。
       2.
届满经济责任审计是指对相关负责人在任职期满的经济责任审计。
       3.
离任经济责任审计是指相关负责人因工作岗位变动、离退休、辞职、退职、免职、撤职等原因在离开现职岗位前所进行的经济责任审计。
       
第七条 对本规定第二、三条所列人员经济责任审计的任职年限原则上以干部管理部门确定的届期年限为主。对任职四年以上的有关负责人的经济责审计,其审计以近二至三年的履职情况为主,必要时可延伸审计至其它年限。
       
第八条 对有关负责人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目的,是为了客观、公正地评价干部在任期经济管理工作中的业绩与问题,分清对存在问题所应承担的责任,为学校组织人事部门提供考察和使用干部的依据,促进和加强干部管理和党风廉政建设。
       
第九条 审计人员在办理相关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事项时,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廉洁奉公、不徇私情、保守秘密的原则。
     
第十条 审计人员依法履行审计职责,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依法予以配合并不得抵制、拒绝、阻挠和拖延审计以及打击报复。
     
第十一条 对有关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是:
      1.
依法依规履行经济管理职责、经济责任目标的完成情况,遵守有关经济法律法规情况,贯彻执行党、国家和学校有关经济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情况,推动本部门事业科学发展情况。
     2.
单位财务管理规章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
     3.
预算执行情况。
     4.
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
     5.
制定和执行重大经济决策情况。
     6.
本单位、部门各类资产的采购、管理、使用和处置情况。
     7.
基建工程项目的投资、建设和管理情况。
     8.
债权、债务情况,有无经济纠纷和遗留经济问题。
     9.
机构设置、编制使用以及有关规定的执行情况。
     10.
对下属单位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的管理和监督情况。
     11.
个人遵守财经法规、财务制度以及廉政规定的情况。
     12.
对以往审计中发现问题的督促整改情况。
     13.
审计发现重大问题可以追溯到以前年度和延伸至其他相关单位。
     14.
组织、人事或内部审计机构认为需要审计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对离任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内容还应包括会计资料的真实、完整与办理财务移交手续的情况。
     
第十三条 对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步骤是:
      1.
学校建立经济责任审计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组织部召集,由人事、纪检、监察、财务、审计、资产等相关部门组成。主要职责:研究制定有关经济责任审计的政策和制度;审定年度经济责任审计计划;监督检查、交流通报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开展情况;研究、协调、解决经济责任审计中的困难与问题。
      2.
组织部根据联席会议的决定向审计处下达经济责任审计委托书,审计处予以立项依法实施审计。
     
第十四条 审计处原则上按照审批后计划开展审计项目。因特殊情况确实需要调整的,应经联席会议核准。
     
第十五条 实施经济责任审计的程序主要包括:
      1.
送达审计通知书。审计小组应当在实施经济责任审计3日前向被审计人的所在单位或部门送达审计通知书,同时在该单位的公告栏内贴出对被审计人员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公示函。
      2.
审前调查。审计小组根据相关审计操作规范要求,了解被审计有关负责人及其所在单位、部门的基本情况。审前调查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收集资料、查阅档案、实地考察、召开座谈会等多种形式进行。
     3.
召开经济责任审计进点会议。通报审计工作的具体安排与要求。经济责任审计进点会议的与会人员包含有:委托经济责任审计的组织部、人事部等有关人员;审计小组成员;被审计人员及其领导班子成员;被审计人员所在单位、部门的现任领导班子成员;经济责任审计联席会议派出的有关人员;其他依据具体情况要求列席的有关人员。
      4.
实施审计。按照审计规范,通过实施核查会计账目、凭证、帐表、实物资产、查阅相关文件资料、访谈有关人员、外部关联单位的调查取证等规定的审计操作要求认真实施审计。
      5.
起草审计报告并征求意见。审计小组实施审计后,出具审计报告意见稿,并征求被审计人及其单位的意见,审计报告中涉及的重大经济案件调查等特殊事项,经审计小组负责人及其主管领导同意,可以不征求被审计人及其所在单位的意见。审计小组根据对审计报告意见稿的有关征询进行修订后出具正式的审计报告。
      6.
被审计人及其所在单位有权在自接到的审计报告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意见。10日内未提出书面意见的,视同无异议。
     
第十六条 被审计人及所在单位应配合经济责任审计的要求,作好各项准备工作,并按审计规定时限向审计处提供任期内的下列资料:
      l.
履行财经管理职责和经济责任的个人述职书面报告。
      2.
任期内单位的年度工作总结和单位的基本情况。
      3.
按任职期限清理所在单位的债权债务清单、库存物资盘点清单、结算的财务报表、编制的会计汇总表、资产负债及损益表、任职期内单位的所有会计帐册、帐簿、凭单、报表、财务预算(计划)书、财务决算表及会计电算化软件等会计信息资料和业务统计资料及其它相关文件、资料等。
      4.
单位的章程、营业执照、各项内部管理规定和内控制度等。
      5.
任职期内的经济目标责任书和尚在执行中的经济合同书、协议书及其附件等。
      6.
任职期初和任职期末办理财务交接的有关财务资料与手续。
      7.
重大工作成绩、奖励或重大经济损失、处分的有关文件或说明材料。
      8.
审计认为需要的其它资料。
       
第十七条 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应包含以下主要内容:
       1.
基本情况,包括审计依据、实施审计的基本情况、被审计有关负责人所任职部门或单位的基本情况、被审计领导干部的任职及分工情况等。
      2.
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的主要情况,其中包括以往审计决定执行情况和审计建议采纳情况等。
      3.
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和责任认定,其中包括审计发现问题的事实、定性、被审计领导干部应当承担的责任以及有关依据,审计期间被审计领导干部、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发现问题已经整改的,可以包括有关整改情况。
      4.
审计处理意见和建议。
      5.
其他必要的内容。
       
审计发现的有关重大事项,可以直接报送主要负责人或者相关部门,不在审计报告中反映。
       
第十八条 组织部、人事处应当将审计处提交的审计报告,作为对领导干部考核、任免、奖惩的重要参考依据。应当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由所在部门、单位依法依规处理。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九条 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应当归入被审计领导干部本人档案。
     
第二十条 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部门、单位应当自接到审计处出具的审计报告之日起3个月内,将整改情况送至内部审计机构。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原《广东药学院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试行)》(广药〔201018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