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审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提出要加强对内部审计的指导和监督,充分调动内部审计力量,增强审计监督合力的重要讲话精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进一步加强我省内部审计工作,发挥内部审计的重要作用,在全面总结经验、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听取各方意见建议的基础上,经充分研究论证,省政府制定并颁布了《广东省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省政府令第259号,以下简称《规定》)。
一、 制定背景
(一)党中央和国务院对审计工作高度重视,赋予审计工作新职责、新任务、新要求。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对审计工作高度重视。2014年,国务院印发了《关于加强审计工作的意见》(国发〔2014〕48号);2015年,中办国办印发了《关于完善审计制度若干重大问题的框架意见》(中办发〔2015〕58号);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改革审计管理体制的明确要求,党的十九届三中全会明确组建中央审计委员会,构建集中统一、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审计监督体系。党中央、国务院从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全局的高度,赋予了审计工作一系列新职责新任务,对审计人员提出了一系列新要求:一是新定位,把审计监督与党内监督、人大监督、民主监督、行政监督、司法监督、舆论监督和社会监督等作为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组成部分;二是新任务,要求对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和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实行审计全覆盖;三是新职责,要求审计发挥监督和保障的双重职责,保障国家经济安全和重大政策落实;四是新领域,即开展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五是新平台,按照总书记关于坚持科技强审的要求,大力推进大数据审计;六是新格局,强化上级审计机关对下级审计机关的领导,全国、全省审计工作“一盘棋”格局正在形成。
内部审计是审计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审计法第29条规定“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其内部审计工作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国务院关于加强审计工作的意见》和《关于完善审计制度若干重大问题的框架意见》均提出“加强内部审计工作,发挥内部审计作用”的明确要求。2018年5月23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审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上明确提出,要加强对内部审计的指导和监督,调动内部审计和社会审计力量,增强审计监督合力,这为加强内部审计工作提供了根本遵循。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贯彻落实党中央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内部审计的工作要求,充分发挥内部审计作用,我省有必要制定相关规章制度。
(二)审计署对加强内部审计工作提出新要求,为我省制定《规定》打下坚实基础。2018年审计署颁布了《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审计署令第11号)和《审计署关于加强内部审计工作业务指导和监督的意见》(审法发[2018]2号),明确了内部审计的机构和人员管理、职责权限、成果运用、责任追究以及审计机关加强对内部审计业务指导和监督的新要求新举措,为我省制定《规定》打下坚实基础。2018年9月,胡泽君审计长在全国内部审计工作座谈会上明确指出,加强内部审计工作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需要,是实现审计全覆盖的需要,是推动实现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需要,对做好新时代内部审计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这些新精神新要求为制定《规定》提供了重要参考。
(三)我省内部审计工作存在亟需解决的突出问题。当前我省内部审计工作与新时代新任务新要求相比仍存在较大差距。特别是从近年纪检监察、巡视、审计发现的问题来看,相当多的违法违纪违规问题发生在单位的下属二三级单位,重大政策措施落实不到位,资金管理混乱,会计信息失真,损失浪费严重,隐性债务风险较大,甚至贪污挪用、骗取私分等行为屡禁不止,严重损害了党和政府的形象。这些问题产生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内部监督薄弱,尤其是对内部审计工作不重视,内部审计监督缺位。集中表现为:一是内部审计机构不健全,人员配备不足,内部审计职责履行不到位;二是内部审计项目计划不合理,审计重点不突出,内部审计职能作用发挥不充分;三是内部审计法律规范体系不健全,内部审计业务不规范,审计工作质量不高。针对这些问题和不足,我省亟需出台有关制度措施,规范内部审计工作,提升内部审计质量。
二、主要内容
《规定》共8章,53条,主要内容包括以下五个方面:
(一)规范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管理。第六条规定了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及机构编制管理规定,独立设置或者指定内设机构负责内部审计;省属国有企业集团本部设立独立内部审计机构,其他国企根据实际设立独立内部审计机构;单位负责财务工作的机构不得同时履行内部审计职责。第七条和第八条规定了内部审计机构的领导架构和方式,明确由单位负责人直接领导内部审计工作并定期听取内部审计工作汇报,重大事项应当向单位党委(党组)报告。第十条规定了内部审计机构人员的配备要求,强调加强内审工作力量。第十四条规定了内部审计的独立性要求,明确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不得从事可能影响独立、客观履行审计职责的工作。第十八条规定了内部审计机构购买服务时,应加强监督并对采用的审计结果负责。
(二)明确内部审计机构的职责和权限。第十九条、第二十四条和第二十五条规定了内部审计机构的主要职责和权限。第二十一条规定了按照内部审计全覆盖的要求,每5年至少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审计一次。第二十二条规定了内部审计年度项目计划的编制要求。第二十三条规定了内部审计资料需报送审计机关备案。第二十六条规定了被审计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内部审计工作,被审计单位主要负责人要对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三)规范细化内部审计的程序。第二十七条至第二十九条规定了审计前组成审计组、提前送达审计通知书及特殊情况直接审计。第三十条至第三十三条规定了审计实施方案、审计方法、审计取证、审计工作底稿的具体内容和程序规范。第三十四条至第三十七条规定了审计报告的提出、征求意见、复核审理、签发等程序规范。第三十八条规定了审计整改要求和时限。
(四)加强内部审计结果的运用。第四十条要求健全整改机制,明确被审计单位主要负责人作为整改第一责任人。第四十二条要求内部审计机构与纪检监察、组织人事等内设机构建立协作配合机制,将内部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作为考核、任免、奖惩干部和相关决策的重要依据。第四十三条要求将内部审计发现的重大违法违纪问题线索按照管辖权限移送有关国家机关处理。
(五)细化明确审计机关的指导和监督职能。第四十四条规定了审计机关要把内部审计指导监督工作纳入年度工作计划,与审计业务工作同部署、同落实、同检查、同考核,并加强对各单位的指导和监督。第四十六条规定了审计机关可以通过听取汇报、同步检查、专项检查、督促整改、通报批评等方式对单位内部审计工作进行指导监督。第四十七条规定了审计机关对内部审计成果的运用方式。第四十八条规定了内部审计备案资料的监督管理。
三、《规定》的主要特点
(一)科学界定了内部审计概念。《规定》第三条明确了内部审计概念的四个基本要素。审计对象是本单位及所属单位,审计内容包括财政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以及内部管理人员履行经济责任情况,审计方式是实施独立、客观的监督并作出评价和建议,审计目的是促进单位完善治理、实现目标。此概念既体现了我国审计法的立法精神和具体规定,又遵循了一般公认的内部审计定义;既规定了内部审计的活动范围和工作方式,也为深化内部审计提供了支持和保障。
(二)加强了党对内部审计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规定》明确规定了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在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的直接领导下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凡是涉及审计计划确定、审计情况报告、违规事项处理、违法问题移送等重大事项,应当向本单位党委(党组)报告。这是《宪法》总纲关于“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的体现,也依法确立了内部审计地位,有利于提高内部审计的权威性和独立性。
(三)充分赋予了内部审计职权。《规定》关于内部审计职责和权限的规定,既反映了构建集中统一、全面覆盖、权威高效审计监督体系的需要,也体现了内部审计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中重要地位。12项职责既涉及微观财政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又涉及宏观经济社会运行,既包括运行中的内部控制情况审计,又包括未来可能的风险管理情况审计,体现了境内境外审计、审计监督与促进整改的有效协同。
(四)细化完善了内部审计现行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对内部审计的职责权限等作出了基本规定,为内部审计工作开展提供了有力依据。但在实际工作中,部分地区和单位普遍反映现行的法律法规还有一些不够细化的地方,《规定》则从以下方面对内部审计工作做了细化和完善:一是对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内部审计机构设置进行区别处理,对省属国有企业集团本部提出了设立独立内部审计机构的具体要求。二是对审计工作规划、年度审计计划等作出具体规定,体现应审尽审的原则,明确提出审计全覆盖的目标要求。三是对内部审计程序作出明确规定,有效规范内部审计业务流程和内部审计人员的行为,降低审计质量风险;四是细化审计机关对内部审计的指导监督措施、方式、方法等。